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负责房屋登记工作的机构是法定的房屋登记和发证机关,其他部门登记和发放的房屋所有权证书,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发布于 2021-05-06 12:4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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