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 )至少召开一次防范特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由政府主要领导人或者政府主要领导人委托政府分管领导人召集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参加,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地区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工作。
发布于 2021-05-06 12:0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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