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规定,对中小学校违法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的,要按学校隶属关系追究( )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同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和学校校长的行政责任。
发布于 2021-05-06 12: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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