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A区的甲公司与北京市B区的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建材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为保定市C区。后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纠纷,甲公司向北京市B区人民法院起诉,乙公司向保定市C区人民法院起诉。两个人民法院就管辖权发生争议,都认为自己有管辖权,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本案应当( )。
发布于 2021-05-06 09:4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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