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符合公开发行优先股条件的有()。
Ⅰ.甲上市公司,其普通股为上证50指数成份股
Ⅱ.乙上市公司,拟以公开发行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收购非上市公司股权
Ⅲ.丙上市公司,拟以公开发行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吸收合并另一上市公司
Ⅳ.丁上市公司,拟以公开发行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回购普通股予以注销
Ⅴ.戊上市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回购方案已实施完毕,拟公开发行超过回购减资总额的优先股
发布于 2021-05-05 17:3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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