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化妆品生产和销售业务。2018年9月有关经营情况如下:
(1)进口一批高档护肤类化妆品,海关核定的关税完税价格85万元,已缴纳关税4.25万元。
(2)购进生产用化妆包,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16万元;支付其运输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0.4万元,因管理不善该批化妆包全部丢失。
(3)委托加工高档美容类化妆品,支付加工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64万元。
(4)购进生产用酒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12.8万元。
(5)销售自产成套化妆品,取得含增值税价款696万元,另收取包装物押金3.48万元。
已知:增值税税率为16%;高档化妆品消费税税率为15%。取得的扣税凭证均已通过税务机关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