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1日,甲公司自行研发的某项非专利技术已经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累计研究支出为80万元,累计开发支出为350万元(其中符合资本化条件的支出为300万元);但使用寿命不能合理确定。2016年12月31日,该项非专利技术的可收回金额为200万元。假定不考虑相关税费,甲公司应就该项非专利技术计提的减值准备为( )万元。
发布于 2021-05-04 23:1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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