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20×5年1月20日,A公司将其生产的一批商品出售给B公司,并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800万元,增值税额136万元,货款尚未收到。A公司的销售政策约定,若所购买货物价值超出500万元,可享有2%的商业折扣。为及早收回货款,A公司和B公司约定的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n/30。B公司于20×5年1月25日支付价款,计算现金折扣时不需要考虑增值税。不考虑其他因素,A公司应确认收入()。
A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20×5年1月20日,A公司将其生产的一批商品出售给B公司,并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800万元,增值税额136万元,货款尚未收到。A公司的销售政策约定,若所购买货物价值超出500万元,可享有2%的商业折扣。为及早收回货款,A公司和B公司约定的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n/30。B公司于20×5年1月25日支付价款,计算现金折扣时不需要考虑增值税。不考虑其他因素,A公司应确认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