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委托乙公司加工一批应税消费品(非金银首饰),收回后继续用于生产应税消费品。甲公司发出原材料的成本为13 000元;乙公司加工过程中应收取的加工费为5 000元(不含增值税)。甲、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3%,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税率均为10%。甲公司收回委托加工材料的入账成本为()。
发布于 2021-05-03 17: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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