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原材料按实际成本计价核算。甲公司于2×19年12月委托乙加工厂(一般纳税人)加工应税消费品一批,计划收回后按不高于受托方计税价格的金额直接对外销售。甲公司发出原材料成本为20 000元,支付的加工费为7 000元(不含增值税),加工完成的应税消费品已验收入库,乙加工厂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双方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3%,消费税税率均为10%。甲公司2×19年收回该产品的入账价值为()。
甲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原材料按实际成本计价核算。甲公司于2×19年12月委托乙加工厂(一般纳税人)加工应税消费品一批,计划收回后按不高于受托方计税价格的金额直接对外销售。甲公司发出原材料成本为20 000元,支付的加工费为7 000元(不含增值税),加工完成的应税消费品已验收入库,乙加工厂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双方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3%,消费税税率均为10%。甲公司2×19年收回该产品的入账价值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