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某应聘到某企业工作,双方约定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间月工资4000元,但该企业以各种理由拖欠乔某工资。试用期一结束,乔辞职,该企业仍不支付其工资.某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责令该企业30日内支付乔某工资,但该企业拒不执行。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该企业除了向乔某支付所欠工资外还应加付( )赔偿金。
发布于 2021-05-03 15:0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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