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公司按照公司章程等规定临时决定由符合相应任职资格条件的人员代为履行董事长、总经理、首席风险官职责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告。
发布于 2021-05-02 08:2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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