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于 2016 年 12 月 5 日以一批商品换入乙公可的一项非专利技术, 该交换具有商业实质。甲公司换出商品的账面价值为 80 万元,不含增值税的公允价值为 100 万元,增值税 税额为 17 万元,另收到乙公司补价 10 万元。甲公司换入非专利技术的原账面价值为 60 万元,公允价值无 法可靠计量。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司换入该非专利技术的入账价值为( )万元。
发布于 2021-05-01 22:5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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