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销售机构和投资顾问等服务机构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不同情况,可以对其采取监管谈话、()、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
发布于 2021-05-01 22:2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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