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采用见票即付的商业汇票支亻付货款,后乙公司以自己为付款人签发汇票并交付给甲公司,因甲公司欠丙公司货款,故甲公可粉该汁恶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持票向乙公司行使付款请求权时,乙公司以甲公司未供货为由拒付,经查,丙公司对甲公司未供货不知情。下列关于乙公司的主张是害成立的表表述中,符合票据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发布于 2021-04-30 16:4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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