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李某、刘某共同出资设立的甲普通合伙企业(下称甲企业,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决定解散。清算过程中,甲企业的财产及其合伙人的戴产不足以偿清合伙企业的债务。清算结束后,下列关于甲企业可否注销及其剩余债务务解决方法的表述中,符合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发布于 2021-04-30 16:4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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