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营改增”试点办法,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使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依照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 )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发布于 2021-04-30 15: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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