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C 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审计甲公司 2014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组确定财务报表整体的重要性为 100 万元,明显微小错报的临界值为 5 万元,审计工作底稿中与函证程序相关的部分内容摘录如下:

(1)审计项目组在寄发询证函前,将部分被询证方的名称、地址与甲公司持有的合同及发票中的对应信息进行了核对。

(2)甲公司应付账款年末余额为 550 万元。审计项目组认为应付账款存在低估风险,选取了年末余额合计为 480 万元的两家主要供应商实施函证,未发现差异。

(3)审计项目组成员跟随甲公司出纳到乙银行实施函证。出纳到柜台办理相关事宜,审计项目组成员在等候区等候。

(4)客户丙公司年末应收账款余额 100 万元,回函金额 90 万元,因差异金额高于明显微小错报的临界值,审计项目组据此提出了审计调整建议。

(5)客户丁公司回函邮戳显示发函地址与甲公司提供的地址不一致。甲公司财务人员解释是由于丁公司有多处办公地址所致。审计项目组认为该解释合理,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记录了这一情况。

(6)客户戊公司为海外公司。审计项目组收到戊公司境内关联公司代为寄发的询证函回函,未发现差异,结果满意。

要求:

针对上述第(1)至第(6)项,逐项指出审计项目组的做法是否恰当。如不恰当,简要说明理由。


发布于 2021-04-30 14:2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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