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小学二年级学生在学校的倡议及班主任老师的指导下,成立了一个“学雷锋活动小组”,共有成员16人,均是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某星期天,该小组组织全体成员去一个“五保户”家做好事,事前未告知班主任及学校。谁知在打扫卫生的过程中,女学生小娟在擦洗房间的玻璃时,失足从椅子上摔下来,造成左脚骨折。事后,小娟的父母要求学校赔偿部分医药费。但学校认为小娟摔伤是她自己不小心所致,与学校无关。 问题(一):小娟摔伤,学校该不该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问题(二):小娟的监护人该是谁?监护人在本案中有什么过错? 问题(三):你认为学校有必要给予小娟经济补偿吗?

发布于 2021-04-29 09:2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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