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对某乡政府对其征收的农民负担费用300元不服向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县政府经审查认为乡政府收取的费用虽合法,但总额超过了国务院规定的不得超过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5%的标准,将费用减为250元。黄某仍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县政府的计算也有错误,对此法院应如何处理?()
发布于 2021-04-27 16: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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