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甲是否可以代王某承担附带民事诉讼的民事赔偿责任?请说明理由。

发布于 2021-04-27 16:16:52

王某,男,36岁。吴某,男,24岁。因涉嫌抢夺罪于2003年4月被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某区人民法院指派审判员张某公开审理了此案。在法庭审理中的被告人最后陈述环节,被害人李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王某、吴某赔偿自己的财物损失,人民法院予以受理。法庭审理终结前,王某因在狱中与他人殴斗致严重伤害,经抢救无效死亡。法院于4月28日对吴某先行作出刑事判决,判决吴某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1000元,于5月10日收缴其罚金。法院经调查发现,已死亡的被告人王某无其他近亲属,只有一姐王甲有经济能力,遂于2003年5月8日,判决王甲承担附带民事责任,赔偿附带民事责任原告人李某财物损失人民币1200元。李某不服,以赔偿数额过少为由提起上诉。二审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李某又于5月20日撤回上诉。法院审查后,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准许撤回上诉,对该案进行了审理。李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提出-王某在抢夺过程中对自己还造成身体上的伤害,要求赔偿人民币2000元。人民法院对该项诉讼请求进行了调解,调解未成,二审法院遂作出判决,判处王甲赔偿李某人民币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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