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甲(15岁),2005年1月1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县公安机关逮捕。1月11日,公安机关第一次讯问甲,甲母得悉后,马上向公安机关申请对甲取保候审,并聘请张律师作为甲的辩护人,要求公安机关以后讯问甲时必须有张律师在场。2月1日县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对于本案中甲的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对甲作出了不起诉决定。甲母对这一结果不服,不顾甲的苦苦反对,执意向县检察院提起申诉。试分析本案中甲母的诉讼地位,并简析其在诉讼中行使诉讼权利的各项行为。
被告人甲(15岁),2005年1月1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县公安机关逮捕。1月11日,公安机关第一次讯问甲,甲母得悉后,马上向公安机关申请对甲取保候审,并聘请张律师作为甲的辩护人,要求公安机关以后讯问甲时必须有张律师在场。2月1日县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对于本案中甲的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对甲作出了不起诉决定。甲母对这一结果不服,不顾甲的苦苦反对,执意向县检察院提起申诉。试分析本案中甲母的诉讼地位,并简析其在诉讼中行使诉讼权利的各项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