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指出本案在诉讼程序上的错误,并简要说明理由。
2000年5月28日凌晨,浙江省瑞安市谭某(男,35岁,于1985年因盗窃被劳教1年)进入李秀池家,正当窃取李家“步步高”子母电话机(价值700元)时,被李秀池当场抓获,并被李及其丈夫扭送瑞安市公安局, 向该局报案。 当该局刑警刘伟向李进行询问时, 李秀池不仅陈述了上述事实,同时还称:“有一部价值1400多元的‘掌中宝’手机同时被盗。”据此,瑞安市公安局对谭某依法立案。
李秀池回家后, 于次日上午在家中发现了该手机。 此后, 在公安机关的侦查和人民检察院的审查起诉中, 当侦查人员和检察人员再次向李秀池调查核实证据时, 李仍然坚持说手机失窃,致使谭某被依法逮捕,并被羁押近7个月。人民检察院经过两次补充侦查,最终查明了事实真相, 遂对谭某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与此同时, 对李秀池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由检察院以李秀池的行为构成伪证罪,向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瑞安市人民法院于2001年7月28日以伪证罪判处被告人李秀池拘役5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