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指出本案在诉讼程序上的错误,并说明理由。
被告人丁某, 男, 建筑结构设计高级工程师, 江苏省建筑总公司建筑技术发展中心原副主任。 该中心于1992年创立, 丁某兼任副主任。1994年底, 某市振兴建筑公司聘请其当技术顾问, 在该公司的再三请求下, 丁接受了聘请。 在具体工程中, 建筑技术发展中心作为咨询单位参与,振兴公司作为施工单位参与。丁某在1994年底至1998年与振兴公司合作期间,共实施了8个工程,挽回损失超过千万元,使振奋兴公司获利80万元,丁某也从中断断续续共得各种费用20万余元。
丁某被人举报,经过依法立案、侦查,于1999年10月7日某市人民检察院以受贿罪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认定丁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丁某不服,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丁某在服刑中,仍断续钻研,创造出“沉井纠偏法”技术,利用此技术扶正危房、抢救斜塔 25幢。2000年丁某被减刑,改判为有期徒刑 10年,剥夺政治权利 3年。
在丁某服刑期间,其妻一直奔走于各级法院、检察院、政法委,共送发申诉材料20多份,最终于2002年3月引起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重视,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中止执行原裁判,由原一审法院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2003年6月,原合议庭在仔细查阅案卷材料, 调查核实证据的基础上, 认为丁某所得20万元属于正当所得, 宣判撤销原判, 改判丁某无罪,上诉期满后丁某即被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