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中,当苏某提出拒绝指定的辩护人钱某进行辩护的要求时,市人民法院予以驳回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发布于 2021-04-27 16:07:05

苏某系甲市某建筑公司职工, 于本公司女职工王某恋爱多年, 后因王某提出中断恋爱关系而对王某怀恨在心。1996年2月7日午夜,苏某打碎王某的住室门上的玻璃,拨开门闩,闯入室内。正在睡觉的王某及其妹王枫被惊醒。苏某一面向王某索要恋爱期间送给的东西,一面操起室内一根一米多长的木棍猛击王某的头部。王某的妹妹王枫见状,跑到院内呼救。

苏某手持木棍追出,连续猛击王枫头部数下,将其打晕在地。这时,王某也跑到院内呼救,苏某转身追打王某。 王某跑回屋内, 将房门紧闩。

苏某拨开门进入室内, 再次猛击王某头部、面部,致其昏迷。尔后,苏某回到院内,见王枫未死,又猛击其头部数棍,将王枫打死,并移尸室内。此时,王某苏醒,哀求苏某不要加害自己。苏某遂将王某抱回床上,逃离现场。王某虽然经及时抢救脱险,但左眼视力丧失。苏某作案后,潜逃至山西某县,化名张某,谎称是无依无靠的孤儿,从安徽某县出来谋生的,骗取了当地农民的信任,开始在一家砖瓦厂当临时工,后到乡建筑队当设计施工员。1998年春节,与当地妇女吉某结婚,婚后生一子一女。1999年4月,苏某为让其父母知道自己他还活着,写信与父母联系。

1999年6月和2000年7月,苏某的父母两次到苏某居住的地方,规劝苏某自首。苏某亦感到逃避惩罚是不能长久的事情,经过激烈的思想斗争,决心走自首的道路,争取从宽处罚。苏某将杀人犯罪的前后经过告诉了妻子吉某,吉某支持他自首。

2000年10月,苏某随父母回到原居住地甲市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甲市公安局依法将苏某拘留,并告知苏某可以为自己的犯罪行为辩解,可以聘请律师为自己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在讯问中,苏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提出了辩解的理由,但未提出要求聘请律师。

该案移送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在接到案件的当天,检察机关就告知苏某有权委托辩护人,苏某认为自己的罪行严重, 证据确凿,没有必要聘请律师。此案由该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向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案件后, 即告知被告人苏某有权委托辩护人,苏某仍未委托。因为检察院起诉的罪行有可能使被告人被判处死刑, 所以中级人民法院指定了一名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钱某为被告人提供辩护,苏某同意了。但是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认为钱某“对案件事实并不清楚”,要求钱某退庭,不要求辩护人为其辩护。法庭当庭作出裁决,驳回被告人的请求,并告知苏某:国家为你指定辩护人是因为你不懂法律知识, 帮助你提出罪轻和无罪的辩解, 你无权拒绝我们为你指定的辩护。 此时, 被害人王某的诉讼代理人也提出了要求钱某回避的请求, 理由是参与本案审理的人民陪审员向某与钱某是表兄弟关系, 如果钱某作辩护人, 那么, 向某可能会作出对被害人不理的判决。 法庭审判顿时陷入僵局, 审判障为了尽快结案, 同意了王某的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作出钱某必须回避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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