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可以作为直接证据使用的是:()
1997年7月13日凌晨,在杭肖公路上,发生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事故现场有被害人的尸体和被害人骑的摩托车,尸体旁边有被害人的血迹。尸体不远处有汽车刹车留下的磨擦痕迹。被害人手腕上的手表已经摔坏,时针指在5点50分。侦查人员对现场进行了勘验,拍摄了一张现场全景照片。法医鉴定结论:被害人系被汽车撞击而死。有位妇女张某对侦查人员说,她丈夫告诉她,事故发生时,他行走在离事故现场50米处,目击一辆解放牌大卡车撞倒被害人后逃离现场。事故现场不远处有里程碑证明事故发生地距肖山15公里。肖山市交通管理局查明,5点50分左右曾有两辆解放牌大卡车经过事故现场处。其中有一辆为肖山某厂车辆。经侦查人员查看,该车有一漆皮新脱落的痕迹。厂调度员证明司机刘某13日早驾车从杭州返回肖山,下车后脸上有慌张的神色。出车登记表证明司机刘某13日5点55分回厂。侦查人员询问刘某与同车的赵某,两人均否认他们当天早上曾发生过交通肇事。
请根据以上案情,回答以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