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入张某系某国有公司经理,2001年市公安局收到一封检举信,揭露该公司偷税80万元的犯罪事实。公安局认为这是职务犯罪,将检举信转到市检察院,市检察院经调查后认为属实,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遂经检察长批准立案侦查。同年6月检察院批准逮捕张某,并派检察院侦查员将其逮捕。后张某聘请的律师应检察院的要求,缴纳了3万元保证金,并提供保护人,将张取保候审。经侦查发现该公司共偷税漏税60万元,检察院冻结该公司帐户,并将其中60万元作为税款上缴国库。市检察院提起公诉,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公司已构成偷税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判处该公司200万元罚金。市检察院认为一审量刑过轻,向二审法院提交抗诉状,堤起抗诉。二审法院经不开庭审理后,同意抗诉意见,裁定撤销原判,改处张某有期徒刑5年。
问题:本案中有哪些程序不合法?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