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李某、杨某盗窃一案,县检察院认为县公安局移送的案卷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遂退回公安局补充侦查,公安补充侦查后,县检察院仍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是检察院自行侦查,补充证据后向县法院提起公诉。县法院在庭前审查中认为起诉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检察院再次补充侦查后起诉。—审法院审理后以盗窃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6年,李某有期徒刑5年,杨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一审宣判后,王某向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李某、杨某表示不上诉。于是,—审法院在判决书送达给三被告的次日,将李某、杨某交付执行,王某由市中级法院进行二审。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审适用法律不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宙法院由原合议庭成员对案件重新审理后,改判王某5年,并宣布改判后的判决书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问题:本案存在哪些程序上的错误,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