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陈某1982年出生。1999年6月8日晚在街头抢一路人的手提包,后被过路群众抓获,扭送到附近的某法院,法院认为这是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告知应将陈某扭送到公安局。陈某被扭送到公安局后,办案人员认为陈某符合拘留条件,遂将其拘留。后公安局于6月20日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但未获批准。公安局认为不批准的决定是错误的,于是向检察机关提出复议,但仍未被接受,遂向上—级检察机关申请复核。同时认为陈某态度恶劣,随时可能逃跑,而且刑事诉讼法规定拘留最长期限为37天,因此尽管陈某多次提出应当释放。一直未予批准。直至6月26日,上级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才将其释放。该案于7月20日由检察院提起公诉,在审理中,法院认为应将陈某逮捕,于是派法警将其逮捕归案。在庭审中,陈某嫌律师辩护不力,拒绝其继续为自己辩护,要求自行辩护获得批准。法庭经审理认为陈某构成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判决生效后,法院将其交给其所在单位执行。但省检察院发现该案判决有误,陈某的行为应定抢劫罪,遂按审判监督程序向省高级法院提起抗诉。省高级法院经审理后,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问题:本案程序有何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

发布于 2021-04-27 16:06:28

登录后免费查看答案
关注者
0
被浏览
109
1 个回答
知识点
面圈网VIP题库

面圈网VIP题库全新上线,海量真题题库资源。 90大类考试,超10万份考试真题开放下载啦

去下载看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