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蔡某、王某涉嫌拐卖人口罪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蔡某坚持不委托辩护人。被告人王某委托在公安局工作的弟弟作为辩护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蔡某以法庭的书记员张某系被害人丈夫的表弟为由,申请张某回避。合议庭以蔡某的回避理由不符合法定情形为由,当庭驳回回避申请。王某的辩护人认为公安机关持有有利于被告人王某的证据材料尚未向法庭出示,请求法庭调取。法庭驳回了该请求。被告人王某以其弟辩护不力为由,请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法庭同意被告人王某拒绝辩护,但认为距离审限已为时不多,遂当庭径行为王某指定王某的哥哥作为辩护人。该法院经审理作出如下刑事判决:被告人蔡某、王某构成拐卖人口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元及衣物等。宣判后,被告人王某不服,提出上诉。被告人蔡某拒绝上诉。中级人民法院将该案交审判员赵某审查后,赵某以一审程序违法为由,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91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问:本案一、二审程序有哪些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