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17岁,1999年2月3日深夜进入一居民室内欲对杜某实施强奸行为,杜某呼救,该区法院审判员林某遂将李某抓获,扭送至当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于2月4日决定拘留李某。李父向公安机关申请取保候审,公安机关要求李父提供保证人,并代李某交纳保证金5000元。案件侦查终结后移送至该区检察院。经李父多方活动,检察院遂以证据不足为由,径行作出不起诉决定。被害人杜某不服,向该区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同时以强奸(未遂)罪向同级法院提起自诉。林某知道后,主动请求担任该案审判长,对该案进行公开审理。被告李某以诉讼代理人王某系审判员林某老婆为由,要求诉讼代理人王某回避,林某以李某回避申请不合法为由当庭驳回。审理中,李某以辩护人辩护不力为由要求自行辩护,法庭准许。在最后陈述中,李某主动交待半年前曾实施一起抢劫行为。合议庭评议后当庭宣判: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强奸罪有期徒刑5年,数罪并罚6年有期徒刑。并告知,不服本判决应在接到判决书后10日内直接向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李某决定不上诉,但李父不同意,自行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院在3日内进行了审查,认为上诉合法,遂开庭审理,改判如下: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强奸罪有期徒刑5年,数罪并罚7年。

问:

1、 本案中,公安机关有哪些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

2、 人民检察院有哪些违法行为?

3、 第一审法院有哪些违法行为?

4、 第二审法院有哪些违法行为?

5、 李父的申诉能否启动再审程序?


发布于 2021-04-27 16: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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