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利用担任某市市长、市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接受时任该市驻京办联络处主任王某调动工作的请托,为王某、张某职务调动和晋升提供了帮助,非法收受该二人给予的人民币共计48万元。同时在任职该市国债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期间,严重不负责任,使得该市政证券公司违法成立,长期存在,超发国债,违规经营,致使国有资产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关于李某的行为定性,正确的有:()
发布于 2021-04-27 16:0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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