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系S省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H市分公司职员,担任账务处理(含出纳)工作,具体负责该分公司收取、收发各办事处营业款、保证金,保管各种有价卡、库存现金等工作,任职期间,被告人郑某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人民币566.03万元归个人使用,全部用于赌博活动,尚有人民币549.14万元未能归还,其中,黄某帮助郑某将充值卡转为现金人民币9.85万元。郑某为逃避查处,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资金人民币11.7万元非法占为己有,黄某明知郑某挪用公司资金无法归还怕被查处,还与其通谋再挪用公司资金以携带潜逃,并积极为其转移赃款、联系隐藏处所帮助其逃匿。郑某、黄某与杨某(已判刑)合伙做庄,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彩"****设局进行赌博活动,接受2名彩民投注4期计人民币8.65万元。另查明,S省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99年12月9日,属于中国移动(香港)有限公司的子公司,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类型为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

请分析郑某和黄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发布于 2021-04-27 15:5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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