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面临的问题是什么?
林某于1992年入伍服役,其间因公致残,他的《革命伤残军人证》证明林某为主等乙级残疾,在某市残联所发的伤残证里同样写着三等乙级残疾。1995年林某退伍回乡后,由县民政局负责安排在县棉纺织厂工作,并签了为期三年的合同。1999年11月10日,县棉纺织厂发出通知,称林某的劳动合同至1999年12月11日到期,要他办理终止合同手续。2001年9月,因县棉纺织厂改制,林某领了一笔自谋职业安置费后,不仅再也没有享受过伤残军人应享受的待遇,而且也没有得到企业主管部门的妥善安置。
当林某到县棉纺织厂原主管部门反映情况时却得到了这样的解释一"妥善安置"并非一定要安排一个新的工作。按照县里的有关规定,伤残职工在办理自谋职业手续时,除了安置费还可以领到一笔伤残补助金。但有个前提,是否伤残及伤残等级得由劳动部门加以鉴定,部队及残联友的伤残证不能作为凭证。林某为此找到了民政局安置科的社会工作者求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