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盈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 )张(份)以上的,属于刑法第217条规定的“有其他严重情节”;复制品数量在( )张(份)以上的,属于刑法第217条规定的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发布于 2021-04-27 10: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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