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贯彻执行2009年《北京市建设工程工期定额》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发[2010] 255)规定,建筑工程压缩工期在5%以内时,工期每压缩一天按工程造价(不含设备费)的0. 2‰计算,但压缩工期增加费最多不超过工程造价(不含设备费)的2%。
发布于 2021-04-22 11: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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