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施工企业于2012年12月7日向钢材厂发函:“我司欲以3270元/t的价格购买20螺纹钢50t,若有意出售请于2012年12月15日前回复。”钢材厂于2012年12月9日收到该信函,但由于公司放假,公司销售部经理于2012年12月10日才知悉信件内容。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施工企业发出的函件( )。
发布于 2021-04-21 14: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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