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该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并由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背景材科:上海闵行区“莲花河畔景苑”房地产项目开发商为上海梅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梅都公司”);施工总承包单位为上海众欣建筑有限公司(下称“众欣公司”);工程监理单位为上海光启监理公司(下称“光启公司”)。
2006年10月,梅都公司取得上述房地产项目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开始施工。期间,梅都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志琴指派秦永林任“莲花河畔景苑”项目负责人,管理现场施工事宜;众欣公司董事长张耀杰指派被告人夏建刚任莲施工现场安全、防火工作负责人,指派被告人陆卫英任二标段项目经理;光启公司指派被告人乔磊任莲花河畔景苑的工程总监理。2008年11月,秦永林接受张志琴指令,将合同约定属于总承包范围的地下车库工程分包给不具备开挖土方资质的张耀雄。后秦永林及张志琴为便于土方回填及绿化用土,指使张耀雄将其中的12号地下车库开挖出的土方堆放在7号楼北侧等处。2009年6月,为赶工程进度,两人在未进行天然地基承载力计算的情况下,仍指使张耀雄开挖该项目o号地下车库的土方,并将土方继续堆放在7号楼北侧等处,堆高最高达10m。乔磊作为工程总监理,对梅都公司指定没有资质的人员承包土方施工违规堆土未按照法律规定及时、右效制止和报告主管部门。
2009年6月27日凌晨5时许,“莲花河畔景苑”7号楼整体倒覆,正在7号楼内作业的工人肖某来不及躲避,被轰然倒塌的13层大楼压住,窒息而亡。此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1946万元。 据莲花河畔景苑7号楼倾倒事故专家组认定,上述7号楼倾倒的主要原因是紧贴7号楼北侧,在短期内堆土过高,最高处达lOm左右;与此同时,紧邻大楼南侧的地下车库,基坑正在开挖,开挖深度4.6m,大楼两侧压力差使土体发生水平位移,过大的水平力超过桩基的抗侧能力,导致房屋倾倒。
试依据上述背景材料,分析下列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