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无偿取得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应当无偿收回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并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出让。
发布于 2021-04-18 15:1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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