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非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如果未动上开发满一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照( )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
发布于 2021-04-18 15:1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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