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并可以处2万元以上( )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布于 2021-04-18 15:1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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