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规定,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并弄虚作假、骗取批准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批准的,负责行政审批的行政部门或者机构必须立即撤销原批准外,应当对弄虚作假骗取批准或者勾结车通审批工作人员的当事人依法给予( );构成行贿罪或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发布于 2021-04-18 15:0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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