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本地区容易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单位、设施和场所安全事故的防范明确责任、采取措施,并组织有关部门对上述单位、设施和场所进行。
发布于 2021-04-18 15:0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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