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出事件2中建设单位做法不妥之处,说明理由。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单位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择监理单位承担施工监理任务,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如下事件:
事件1:编制监理招标文件时,建设单位提出投标人应具备规定的工程监理资质条件外,还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具有工程招标代理资质
(2)不得组成联合体投标
(3)已在工程所在地行政辖区内进行工商注册登记
(4)属于混合股份制企业
事件2:经评审,评标委员会推荐了3名中标候选人,并进行了排序。建设单位在收到评标报告5日后公示了中标候选人,同时,与中标候选人协商,要求重新报价。中标候选人拒绝了建设单位的要求。
事件3:中标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按照《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签订了监理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双方就以下四项工作是否可作为附加工作进行了协商;
①工程建设过程中外部关系协调;
②施工起重机械安全性检测;
③施工合同争议处理;
④竣工结算审查。
事件4:管道工程隐蔽后,项目监理机构对施工质量提出质疑,要求进行剥离复验。施工单位以该隐蔽工程已通过项目监理机构检验为由拒绝复验。项目监理机构坚持要求施工单位进行剥离复验,经复验该隐蔽工程质量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