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事件 3的安全事故,分别指出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是否有责任,并说明理由。
某工程,参照定额工期确定的合理工期为1年,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按此签订施工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如下事件:
[ 事件1 ]:建设单位提出如下要求:
①总监理工程师代表负责增加和调配监理人员;
②施工单位将本月工程款支付申请直接报送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审核后拨付工程款;
③项目监理机构增加平行检验项目。
[ 事件2 ]:在基础工程施工中,项目监理机构发现有部分构件出现较大裂缝,为此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暂停令》,经检测及设计验算,需进行加固补强,施工单位向项目监理机构报送了质量事故调查报告和加固补强方案。项目监理机构按工作程序进行之后,签发《工程复工令》。
[ 事件3 ]:为使工程提前完工投入使用,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提前3个月竣工。于是,施工单位在主体结构施工中未执行原施工方案,提前拆除混凝土结构模板。专业监理工程师为此发出《监理通知单》
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施工单位以工期紧、气温高和混凝土能达到拆模强度为由回复。专业监理工程师不再坚持整改要求,因气温骤降,导致施工单位在拆除第五层结构模板时混凝土强度不足,发生了结构坍塌安全事故,造成2人死亡、9人重伤和1100万元的直接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