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合同约定,发包人应在约定的开工日前7天向承包人支付相当于合同额20%的工程预付款。但如果在合同约定的支付日发包人以资金未到位为由而未支付。而且,承包人到约定支付日之后的第8天仍未收到预付款。为此,承包人向发包人发出支付要求的书面通知。但此后仍未见发包方支付,承包方乃于开工后的第10天停止了施工,并要求发包人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并承担由约定支付日起算的利息。试问承包方的做法是否正确?

发布于 2021-04-17 23:12:16

某水利工程项目业主与某施工单位签订了施工承包合同,并与某监理单位签订了施工监理合同。合同签订后,总监理工程师及时组建了监理机构,并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了监理规划和相应的监理实施细则。在开工前后的施工准备阶段实施监理时,遇到了以下的一些情况,则监理工程师应当如何对待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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