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禁在城市规划确定的生活居住区、文教区、水源保护区、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温泉、疗养区和自然保护区等界区内建设排放有毒有害的废气、废水、废渣(液)、恶臭、噪声、放射性元素等物质(因子)的工程项目。在上述地区原则上也不准开矿,如要开矿必须经( )审批。
发布于 2021-04-17 19:3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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