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哪些原因引起的延误是非承包商应承担的风险,且可以批准为工程延期?


发布于 2021-04-16 21:45:14

某金属矿山建设工程项目,承包商为了避免今后可能支付延期赔偿金的风险,要求将矿井移交的时间延长12个月,所提出的理由如下:

(1)现场劳务不足;

(2)主、副井改绞,因施工方采购的材料供应不足而使工期延误3个月;

(3)主、副风井贯通施工时,无法预见的恶劣地质条件,使施工难度增大;

(4)主井永久装备时,甲方采购的设备因特大暴雨未按规定时间运抵现场;

(5)主、副井井底车场施工,工作面多,涌水量大,排水困难,矸石提升能力不够,造成进度减慢;

(6)业主工程款拨付不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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