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久装备时,甲方采购的设备因特大暴雨不能按规定时间到达现场,双方应各自承担自己的损失,工期不顺延,这样处理对吗?
某金属矿山建设工程项目,承包商为了避免今后可能支付延期赔偿金的风险,要求将矿井移交的时间延长12个月,所提出的理由如下:
(1)现场劳务不足;
(2)主、副井改绞,因施工方采购的材料供应不足而使工期延误3个月;
(3)主、副风井贯通施工时,无法预见的恶劣地质条件,使施工难度增大;
(4)主井永久装备时,甲方采购的设备因特大暴雨未按规定时间运抵现场;
(5)主、副井井底车场施工,工作面多,涌水量大,排水困难,矸石提升能力不够,造成进度减慢;
(6)业主工程款拨付不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