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A公司拒绝下浮总价的法律依据.
某火力发电厂建设工程总投资额50000万元。该工程以EPC / 交钥匙的承包形式进行了邀请招标,共有A 、B、C 、D 、E 五家承包商经考察符合投标资格,并参与投标,评标委员会由8人组成,全部由建设单位的领导和一名工程技术人员组成。在评标过程中A公司因实力较强而报价偏高,评委与其协商让其总价下浮5% 。遭到A公司拒绝。
评标答疑过程中,当评委问B公司如何进行设备监造时,B公司仅从选择派有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驻厂监造,并认真进行出厂前设备的验收、包装和发运回答,当问及监造大纲还应包括哪些内容时,B公司无以对答。
C公司讲到一台主要设备吊装方案时,拟采用两台80t汽车吊抬吊,设备最重件净重(含吊、索具的重量)(括弧内为教材新内容)80t,C公司计算出的计算载荷是96.8t,若均匀分配,正好与两台吊车最佳站位时的额定满负荷相等。遭到评委的质疑。